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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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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市监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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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文  号:成市监发〔2020〕76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

签发时间:2020-06-02

生效时间:2020-06-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激发主体活力

1.减轻税费负担。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依法准予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依法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依法落实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免减缓“五险一金”。2020年2-12月免征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6个月,最长可至2020年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经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50%提至最高100%;对暂时困难恢复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12个月后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另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加强信贷纾困。由市级财政出资建立规模1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撬动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年内新增融资担保行业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增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于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蓉易贷”担保项目,原则上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贷款机构按4:4:2比例分担风险,无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原则上银行、政府按7:3比例分担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业务奖补和财政贴息;创新发展“抗疫贷”“减税贷”“蓉易贷”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力争客户调查一次到位、资料补充一次亮底,由市级产业部门制定白名单标准,区(市)县产业部门会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确定白名单,白名单内小微企业贷款一般三天内办结;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小微企业订单和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提升首次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级产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5.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下调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利率,实现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再担保公司减少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小微企业3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6.降低要素成本。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接电服务,低压表计前的供电线路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2020年6月30日前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统一按原到户水平的95%结算电费,经区(市)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4-5月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经区(市)县产业部门认定的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与水电气供应单位协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实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措施,适当放宽缴费周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成都环境集团,各区(市)县政府】

7.降低物流成本。畅通进出口货物物流通道,加强通道运力引进,强化国际通道拓展;对运用成都对外国际通道开展的外贸经营业务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8.降低租金成本。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在今年2月份租金全免、3月和4月份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5-7月房租(含摊位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倡导非国有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创业载体、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带头减免或减半收取承租小微企业房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9.降低物管费用。由国有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5-7月减半收取小微企业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能源分摊费用);鼓励和倡导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微企业承用的产业物业降低收取物业管理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10.清理拖欠账款。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应加快审计及时支付余款,禁止以等待审计为由拒付余款;决不允许新增拖欠小微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强化消费刺激,释放市场潜能

11.提振终端消费需求。实施“成都新消费、用券更实惠”活动,联合平台企业分阶段发放以消费满减为主要形式的消费券,市本级与各区(市)县级财政进行资金补贴;鼓励企业活动期间给予消费者额外让利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12.创新消费应用场景。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新经济新场景新产品系列发布活动,支持小微企业在建设智能生产、智慧生活、智慧城市等细分领域树立示范应用场景,对承担示范场景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推出新经济示范产品(服务),优先将其纳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目录,并接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交易平台予以推广应用;推动小微企业拓展网上经营,引导互联网平台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

13.强化供应链对接。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

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

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首次成为我市整车(整机)企业配套厂家,且配套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最高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补助金额再上浮20%;鼓励龙头企业向小微企业外包订单,对龙头企业按订单实际贡献给予相应财政奖励;国有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预留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上限标准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蓉采贷”授信额度上浮15%以上,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在现行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优化服务保障,包容审慎监管

15.优化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

等措施,简化审批流程,高效利民便企;构建“蓉易享”平台,精准对接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除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相关登记导致行政许可(审批)延展导致超期的,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小微企业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豁免管理。【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6.坚持柔性执法。制定发布各执法系统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对小微企业轻微违法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基于宽容审慎原则按规定办案中的非故意过错,有关机构原则上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7.审慎信用监管。对因疫情导致的小微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市级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完善失信小微企业的信用修复救济机制,避免企业在社会商誉、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18.优化法律服务。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妥善处置涉企相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所指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市平工资”)为77892元。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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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77892元,比上年增加6592元,增长9.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722元,比上年增加8729元,增长10.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7519元,比上年增加9508元,增长10.8%。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3672元,采矿业51765元,制造业64713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8601元,建筑业64047元,批发和零售业5792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8376元,住宿和餐饮业46630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5639元,金融业113974元,房地产业7249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8227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582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9812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542元,教育9884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1991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4337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5870元。
 
 
附注:


1.以上数据未包含省直管单位数据。

2.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
计算公式为:

3.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4.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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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比上年增加4550元、增长7.0%,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3367元、比上年增加5681元、增长7.3%,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6855元、比上年增加6391元、增长7.9%。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6974元、比上年增加3622元,增长8.4%。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51754元、增长11.5%,采矿业83365元、增长33.1%,制造业58712元、增长8.0%,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1615元、增长12.1%,建筑业53315元、增长5.1%,批发和零售业55223元、增长8.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4105元、增长12.9%,住宿和餐饮业42939元、增长9.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966元、增长10.8%,金融业93555元、增长1.0%,房地产业62385元、增长8.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582元、下降0.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11376元、增长2.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10元、增长7.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44085元、增长12.3%,教育业87471元、增长7.5%,卫生和社会工作102904元、增长9.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7677元、增长7.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5421元、增长6.0%。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

2020-05-22


关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在住房限购审查中缴纳时间认定的补充通知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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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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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时,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至6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2月至6月购房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缴存金额为“0”且个人金额已缴存的,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三、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7月至12月购房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交协议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缓交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四、本通知与成住建防疫发〔2020〕28号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员工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单位缓缴社保费,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6月社保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二、2-6月员工买房,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金额为“0”且个人已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三、2020年7-12月,单位与社保局签订了缓交协议继续缓缴社保费的,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保费,不影响购房资格。


成都市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定以下措施。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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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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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认真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函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委托开展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发表专业、真实的审计意见,不得与被审计企业串谋套取失业保险基金并从中牟利。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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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函【20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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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文件 成都市审计局 成人社函(2020) 112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关于认真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 专项审计工作的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援企稳岗 工作部署加决推进实施《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  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发[2020) 14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效应切实帮助企业脱困发展,现就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 业专项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委托开展生产经营专项审计 时咯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 计准则发表专业真实的审计意见,不得与被审计企业串谋套 取失业保险墓金并从中牟利 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以应有 的职业谨滇和职业门疑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执行充分适当的 审计程序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适当性规范胜进 行审填核查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对审计证据存在异常的请及时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充分且 适当的审计证据避免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的财务报表产生的错 报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中 报条件违规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墓金等隋形的请及时向人社、财 政审计等部门反馈 四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营困 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开展抽查审计发现企业受托会计师事务出具 虚假审计报告导致失业保险基金被骗取套取的将依法追回企业 已领取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并依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并将涉事单位及个人记 入相关诚信系统(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办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放稳岗返还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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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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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办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

          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4 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办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稳岗返还的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成都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无欠费。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财务指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2.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提供,并由联席会议最终确定)。

          (五)中小微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上述申报企业职工流失率不超过30%。

职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企业申报稳岗返还时上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六)财务制度健全,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运行规范。

          (七)已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的时间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二)与财务指标条件相关月份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需带防伪二维码),报告必须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需明确符合成人社发〔2020〕14号认定条件中财务指标的哪一条)。

          (四)与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定岗位承诺书》。其中,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提交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五)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

          (六)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的信用截图(加盖公章)。

          (七)做好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的承诺书(附件2)(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承诺并加盖公章)。

          (八)若2020年以来有补缴2019年12月新增人员社保情形的企业,需补充提供该月新增补缴人员花名册及2019年12月至申报前一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带目录,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四、返还标准

          对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2019年12月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已享受2020年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申报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五、受理机构和申报时限

          (一)市本级参保企业向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区(市)县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详见附件3)提交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通知》出台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二)审核。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提交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工会、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审核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三)公示。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及时将企业认定情况录入系统,并将联席会议审定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同级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申报资料,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退回          企业。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将企业公示完成情况录入系统,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及时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划入企业的失业保险缴费账户;公示有异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处理。

          七、资金使用和监管

企业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后需建转账管理和独立核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有义务随时接受人社部门、审计机构对该项补贴的跟踪审计,对企业套取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要强化部门协同,在加大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申领资格的审核把关,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

2.做好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的承诺书

3.成都市及区(市)县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联系表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 业 填 报 信 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内资 (□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享受政策类型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其他(属于享 受政策类型 前四类的勾选:□钢铁□煤炭□煤电□有色金属□石化□船舶□水泥
□电解铝□平板玻璃□其它)

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工商注册地


企业所属行业


联系人


企业社保参保编号


联系电话


上年企业稳岗返还/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使用情况

1.上年度享受类别:A.上年度未享受 B.上年度享受普惠性稳岗返还
C.上年度享受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上年度享受哪种则打√)
2.使用情况:职工生活补助 %;缴纳社保 %;转岗培训 %;技能提
升培训 %。

本年度稳岗返还
用途及比例

职工生活补助 %;缴纳社保 %;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

委托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全称


造成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原因


所满足财务指标

□ 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 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2020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3个月经营性
现金流环比减少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
3个月及以上

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承诺,以上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属实,且已与工会组织(或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所获得稳岗返还资金,将按规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补贴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初审核实信息

企业参保、裁员、补贴金额情况

上年度年底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裁员人数 人,裁员率 % ;

实际享受金额 元 。

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该企业初审结果: □通过 □不通过。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该企业复审结果: □通过 □不通过。
复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或区(市)县联席会议审后的认定结论

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是 □否

是否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是 □否

是否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

□是 □否

是否已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是 □否

年 月 日

(请按照填表说明填报,填表说明附后)



填表说明

          一、企业性质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所属行业

          请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所属行业均需填报一级和二级,例如:所属行业一级为“农、林、牧、渔业”,二级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属于农业,则应填报为农、林、牧、渔业,农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可参考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三、企业规模

          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勾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可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content.html。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上年度因企业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办理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总人数/上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

          五、财务状况

          表中涉及财务状况的选项请按照申报材料中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如实填写。

          六、相关征信查询网站

          (一)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

          (四)信用中国(四川成都):http://credit.chengdu.gov.cn/www/index.html#/m///home

          (五)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六)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

                    http://www.scsfgk.gov.cn/webapp/area/scsfgk/sfgk/zxxx/sxbzxr.jsp?lx=1


附件2

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

承诺书


          现受 _____企业委托,我事务所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4 号)文件要求,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时,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发表专业、真实的审计意见,不与企业审计串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套取失业保险基金,并从中牟利。

          二、我事务所将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适当性、规范性进行审慎核查,避免企业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对审计证据可能存在异常的,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质量。

          我事务所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章)会计(审计)事务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成都市及区(市)县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联系表


名 称

地 址

咨询电话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二环路北一段4号一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87706279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就业服务窗口

68772384、6877238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509

85133221

锦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6号2楼失保科

86533286、86613808

青羊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清江中路20号(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67826200

金牛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单元2-2室

86797357、86797377

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栋3单元就业局大厅

85055067

成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双林巷2号附3号成华区就业社保医保服务中心二楼十五号窗口

84330015、69283055

龙泉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龙泉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201办公室

84857255

青白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18号一楼大厅

83667736

新都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新都区育英路788号新政务服务中心c区1楼失业保险科

89399363

温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温江区柳城街道大南街五环广场7号楼3楼305办公室

82721661

双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555号附楼304办公室

85736259

郫都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郫都区何公路9号二楼大厅

87928971

简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27229686

都江堰就业服务管理局

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1楼1号窗口

61929058、18030607753

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A区21号窗口(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64287303

邛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人才市场内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窗口)

88760907

崇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3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37办公室

82188297

金堂县城乡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

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388号

84997157

新津县就业服务中心

新津县徐家渡社区新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82556412

大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

88281322、88280755

蒲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鹤山镇工业南路16号

88523551


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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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9 09:45

                   

各区(市)县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各区(市)县工会组织: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稳岗返还的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成都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无欠费。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财务指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2.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

    (五)中小微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上述申报企业职工流失率不超过30%。

职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企业申报稳岗返还时上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六)财务制度健全,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运行规范。

    (七)已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的时间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是否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四)与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定岗位承诺书》。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返还标准

     对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2019年12月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 ×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六、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提交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工会、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市级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共同审核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三)联席会议由人社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将议定事项记入会议纪要。

    (四)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将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七、资金使用和监管

    企业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后需建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已享受2020年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申报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人社部门、审计机构将抽取已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企业套取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发放稳岗返还,是帮助企业纾危解困、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举措。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集体审核、简便快捷、加大支持的原则,加强对申报企业的审核把关、动态监管,强化政策跟踪问效,合力推动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市或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对稳岗返还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附件:

1.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2.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                       附件2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审计局        

成都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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