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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文件发行日期
2019年全国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6523元。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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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6523元,增长9.0%,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6.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9244元,增长7.8%,是平均数的92.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389元,增长10.1%,是平均数的89.8%。

 

1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与中位数

 

 

  按收入来源分,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7186元,增长8.6%,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5.9%;人均经营净收入5247元,增长8.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1%;人均财产净收入2619元,增长10.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5%;人均转移净收入5680元,增长9.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5%。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063元,增长7.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6%;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28元,增长9.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6084元,增长8.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8.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1338元,增长3.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2%;人均居住消费支出5055元,增长8.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3.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281元,增长4.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9%;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2862元,增长7.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3%;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2513元,增长12.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7%;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1902元,增长12.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8%;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524元,增长9.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4%。

 

2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构成

 

 



1 2019年全国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元)

比上年增长(%)

(一)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33

8.9(5.8)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42359

7.9(5.0)

   农村居民

16021

9.6(6.2)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17186

8.6

  经营净收入

5247

8.1

  财产净收入

2619

10.1

  转移净收入

5680

9.9

(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26523

9.0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39244

7.8

   农村居民

14389

10.1

(三)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1559

8.6(5.5)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28063

7.5(4.6)

   农村居民

13328

9.9(6.5)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6084

8.0

   衣着

1338

3.8

   居住

5055

8.8

   生活用品及服务

1281

4.8

   交通通信

2862

7.0

   教育文化娱乐

2513

12.9

   医疗保健

1902

12.9

   其他用品及服务

524

9.7

注:

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100%。

③全国居民人均收支数据是根据全国十几万户抽样调查基础数据,依据每个样本户所代表的户数加权汇总而成。由于受城镇化和人口迁移等因素影响,各时期的分城乡、分地区人口构成发生变化,有时会导致全国居民的部分收支项目增速超出分城乡居民相应收支项目增速区间的现象发生。主要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在农村收入较高的人口进入城镇地区,但在城镇属于较低收入人群,他们的迁移对城乡居民部分收支均有拉低作用;但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其增长效应都会体现在全体居民的收支增长中。

④比上年增长栏中,括号中数据为实际增速,其他为名义增速。

⑤收入平均数和中位数都是反映居民收入集中趋势的统计量。平均数既能直观反映总体情况,又能反映总体结构,便于不同群体收入水平的比较,但容易受极端数据影响;中位数反映中间位置对象情况,较为稳健,能够避免极端数据影响,但不能反映结构情况。



 



2 2019年城乡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

(元)

比上年名义增长

(%)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359

7.9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25565

7.5

  经营净收入

4840

9.0

  财产净收入

4391

9.0

  转移净收入

7563

8.2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8063

7.5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7733

6.8

   衣着

1832

1.3

   居住

6780

8.4

   生活用品及服务

1689

3.7

   交通通信

3671

5.7

   教育文化娱乐

3328

11.9

   医疗保健

2283

11.6

   其他用品及服务

747

8.7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021

9.6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6583

9.8

  经营净收入

5762

7.5

  财产净收入

377

10.3

  转移净收入

3298

12.9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328

9.9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3998

9.7

   衣着

713

10.1

   居住

2871

7.9

   生活用品及服务

764

6.0

   交通通信

1837

8.7

   教育文化娱乐

1482

13.8

   医疗保健

1421

14.6

   其他用品及服务

241

10.6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数据中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费,年度收支数据包括。

 

  2、调查方法

 

  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按季度发布。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1800个县(市、区)随机抽选16万个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状况等数据;同时按照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与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享有情况等其他调查内容。数据采集完成后,市县级调查队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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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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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注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8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政策的公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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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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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第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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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字【201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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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十部门 关于做好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 审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9] 8号)有关精神,加大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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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19]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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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人社发〔2019] 2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

关于做好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

审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各区(市)县工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9] 8号)有关精神,加大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适当放宽暂时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将《关于印发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9] 15号)第二条“认定条件”中第(二)部分涉及的暂时困难企业认定条件适当放宽,若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也可认定为暂时困难企业:

(一)2019年内连续两个自然季度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与2018年同期相比均下降超过30%,且2019 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

(二)2019年第二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2019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总体呈环比减少趋势(在6个月中有4个月及以一上环比减少)或该6个月总经营性现金流比前6 个月总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其中,成人社发〔2019] 15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二)部分中“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6个月的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 2018年11月30日,终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调整申报材料

将成人社发〔2019] 15号文件第三条“申报材料”中第(三)部分“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调整为‘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提交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突出政策宣讲,让企业知晓政策,协助企业做好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稳岗补贴,充分发挥政策援企稳岗的作用。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成人社发〔2019] 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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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比上年增加6046元、增长10.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5%。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686元、比上年增加8267元、增长11.9%,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比上年增加8833元、增长12.3%。

 

  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390元、增长12.5%,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146元、增长7.3%,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853元、增长12.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352元、增长8.1%。

 

  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6429元、增长8.1%,采矿业62625元、增长10.9%,制造业54366元、增长10.7%,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664元、增长9.2%,建筑业50725元、增长10.8%,批发和零售业50813元、增长9.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4481元、增长7.8%,住宿和餐饮业39112元、增长7.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0210元、增长18.6%,金融业92631元、增长6.1%,房地产业57310元、增长7.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671元、增长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8877元、增长20.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3604元、增长1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9249元、增长4.9%,教育业81371元、增长9.1%,卫生和社会工作94187元、增长9.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3057元、增长5.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039元、增长13.1%。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关于印发《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的通知

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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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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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各区(市)县工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审计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进一步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企业脱困发展,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有关精神,现就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报对象

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前无欠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生“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2018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2019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三)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且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

(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入了成都市会计学会网政府性资金审计(http://cdkjw.org)、会计业务事务所选聘名单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三)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稳定岗位承诺书》。

四、申报时间

文件出台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2018年底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六、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社、发改、财政、经信、国资、商务、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或区(市)县联席会议共同审定。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集中审定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事项,并向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通知书》。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采用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存档。

七、补贴发放

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通知书》在各级人社局官网对拟给予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稳岗补贴;有异议的,由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八、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九、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务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领资格的审核把关、经办过程的动态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社保基金行政监督部门要同步介入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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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比上年增加6202元,增长9.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5993元,比上年增加8488元,增长11%;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11元,比上年增加8719元,增长11%。

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2882元,增长15.3%;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2425元,增长7.4%;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973元,增长10.1%;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108元,增长8.8%。

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38932元,采矿业44664元,制造业60946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5416元,建筑业59290元,批发和零售业53243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462元,住宿和餐饮业4180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7295元,金融业104058元,房地产业66639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3964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94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979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214元,教育 90031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0806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8508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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