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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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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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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 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转发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 、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二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在 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增加休息 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 都市总工会


2024年 8 月 6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川人社规〔2024〕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急管 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 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 、用 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 省 总 二 会

2024年-月23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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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4】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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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 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 要 求,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 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 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含 35℃)  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不含 33℃)  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 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有 效期 5 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 105 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加5308元,增长6.3%,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0160元,比上年增加8360元,增长8.2%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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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加5308元,增长6.3%,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0160元,比上年增加8360元,增长8.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3223元,比上年增加8221元,增长7.8%。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105元,比上年增加2984元,增长5.0%。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55181元,增长3.3%;采矿业142562元,增长17.0%;制造业85574元,增长7.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9816元,增长6.1%;建筑业70045元,增长13.0%;批发和零售业69393元,增长2.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767元,增长7.8%;住宿和餐饮业51234元,增长7.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6294元,下降4.1%;金融业142748元,增长25.1%;房地产业67776元,增长6.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4133元,增长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8227元,下降3.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5439元,增长8.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51192元,增长9.0%;教育业107021元,增长3.2%;卫生和社会工作128453元,增长6.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3155元,下降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7329元,下降0.7%。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http://www.stats.gov.cn/xxgk/zcfggz/tjxzfg2020/201708/t20170803_1758101.html),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情况,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登记注册划分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自2023年起,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详见官网https://www.stats.gov.cn/sj/tjbz/gjtjbz/202302/t20230213_1902786.html)。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4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市39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并同步实施“合规一码通”模式,即要求提交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扫描市场主体二维码查看其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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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规【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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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8日


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面临开具证明数量多、申请行政机关多、办理流程多等问题,根据《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数据赋能、协同联动、依法依规原则,大力推行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建设智慧蓉城、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共享全市39个领域相关信息,形成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市场主体“一次申请”,各类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各类活动。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有关部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在成都市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其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鼓励使用专用信用报告。
  (四)信息范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税务、司法裁判、公积金管理等39个领域(详见附件1)。
  (五)应用场景。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
  二、主要任务
  (一)上线专用信用报告功能。市场主体可在“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天府蓉易办”平台、市和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查询、下载、打印专用信用报告。相关办事指南在上述3个渠道同步公布。
  (二)分批组织实施推广。2024年4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市39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并同步实施“合规一码通”模式,即要求提交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扫描市场主体二维码查看其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创新拓展应用范围。积极扩展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逐步扩展专用信用报告覆盖上市主体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有无违法违规信息。大力探索在成渝两地、成德眉资四市一体化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研究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市场主体在外省市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中心)统筹推进全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工作,共同研究、协调和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相关问题,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优化扩展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报送、定期核验,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确保市场主体2021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违规信息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不具有社会影响的信息除外;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
  (三)建立健全权益救济机制。市场主体对专用信用报告存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异议申请。
  (四)加强培训宣传。市发改委、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做好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工作部署,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
  本方案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改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信息范围
  2.责任分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5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00元。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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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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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9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重磅!四川出台13条政策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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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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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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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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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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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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