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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及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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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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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转发省多部委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大病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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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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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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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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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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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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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险(养、工、失)单位及个人部分。 2020年7月至12月的医保三险(基本医疗、大病、生育)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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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险【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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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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