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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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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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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3〕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7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下三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在一类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8元、17元、26元、35元、54元、74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的年限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三)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社区矫正的,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暂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舆论引导,规范经办管理,确保2023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完成后,要在2023年8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专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3年7月26日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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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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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2〕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6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7元/月。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岁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截至2022年1月1日,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被采取留置措施、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数据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实际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2022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政策提高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2022年8月20日前将本地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8日


四川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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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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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 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 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 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 一1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 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 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 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 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 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 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 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 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 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 .高龄退休人员。 ( 1) 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 ( 2) 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 ( 3) 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2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 区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 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保障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补助外,主要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 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其他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 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 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21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 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 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数据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 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本次 调待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 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 算。 五、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 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 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 措施,确保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要在7月31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的完成情况专题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8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社保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印发


川人社发〔2020〕21号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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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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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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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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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发〔2019〕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7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

一是以本人2018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1年增加1元,超过15年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统一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


(三)适度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人员,增加35元;

(2)满80周岁且不满90周岁的人员,增加65元;

(3)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本次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类至六类地区每月分别增加10、20、30、40、60、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19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确认数据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7月底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分别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8 月31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含相关附表)专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执行调待政策,不得将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9年7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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