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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在住房限购审查中缴纳时间认定的补充通知

文件时间:2020-05-18 来源: 【字体: 浏览量:46次 文件号: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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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时,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至6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2月至6月购房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缴存金额为“0”且个人金额已缴存的,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三、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7月至12月购房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交协议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缓交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四、本通知与成住建防疫发〔2020〕28号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员工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单位缓缴社保费,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6月社保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二、2-6月员工买房,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金额为“0”且个人已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三、2020年7-12月,单位与社保局签订了缓交协议继续缓缴社保费的,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保费,不影响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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