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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川工办发〔2020〕20号)、《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工办字〔2020〕26号)文件精神,认真完成锦江区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现将《成都市总工会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操作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要求执行。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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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锦江区总工会

  成都市锦江区总工会关于转发

  成都市总工会《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工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川工办发〔2020〕20号)、《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工办字〔2020〕26号)文件精神,认真完成锦江区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现将《成都市总工会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操作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要求执行。

  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各街道、园区工会应及时将文件精神向辖区企业进行宣讲,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未建会的企业应抓住此次机会积极促成建会,对申报返还的企业进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操作培训,去年申报过的企业,今年按照要求重新申报。

  各街道、园区工会应在2021年6月15日下午17:00点前将辖区内所有申报企业资料(含纸质档及电子档)及附件1、附件2电子版上报锦江区总工会综合工作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2021年申报机会,由街道、园区工会负责解释工作。

  附件:

  1.成都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申报表

  2.成都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资格审核工作台账

 

  联系人: 郑丽萍 李锦涛(综合工作部)

  唐彩霞(财务部)

  联系电话:86754049(综合工作部)

  86757890(财务部)

  

成都市锦江区总工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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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工会

  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产业工会:

  按照《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 实施细则》(川工办发〔2020〕20号)、《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工办字〔2020〕26号)、《成都市总工会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 额返还政策操作办法》(成工函〔2020〕173号)、《2020年四川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资格审核工作问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 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川工财字〔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做好2021年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现将2021年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

  —、申报时间

  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工会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工会 经费关系所属的上级工会提出享受本年度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 返还的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核

  按照《成都市总工会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 策操作办法》和四川省总工会《2020年四川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全额资格审核工作问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工作的通知》(川工财字〔2020〕120号)等文件精神开展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

  三、小微企业信息上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将审核完毕后的《成都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返还资格审核工作台账》以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于7月30日前报成都市总工会财务部。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执行。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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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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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人社办发 〔 2020 〕 1 34 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 Jll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现将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 ) } }人社办发 〔 2020 〕 114 号)(详见附件 l )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川人社办发 〔 2020 〕 114 号文件规定的补贴范围和对象、认定标准及经办要求严格执行。二、“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 200 元执行。三、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及时受理审核、拨付资金,特别是对事关本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安全的重点企业,要主动上门服务。四、要加强监督检查、监测预警、数据比对,落实公示制度,防止和杜绝违规使用、骗取资金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惩。五、根据成都市以工代训工作经办实际,我局将 《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模板) 》 进行了相应调整,各区(市)县相关部门以 《 成都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模板) 》 为准进行经办。六、各地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有关情况及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刘江, 61888231 )、市财政局(江篙松, 61886190 )。附件: 1 .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 ) 11 人社办发 〔 2020 〕 1 14 号) 2 . 《 成都市以工代训辛}、贴申请表(模板) 》 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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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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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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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办发〔2020〕8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8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三)就业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就业所在地计算分值,在66个产业功能区就业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选择入户区域计算分值,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六)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七)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探索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范围内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网络理政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成都市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本市民营企业;稳定就业满12个月后按40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12个月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补贴。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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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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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 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 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 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成人社发 〔2020J 18号),现将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2020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2个月的本市民 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补贴标准 企业招用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12 个月后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及12个月的 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补贴。 三、所需资料 (一)民营企业营业执照; (二)《成都市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辛}、贴 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三)《成都市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辛「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四)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 四、资金渠道 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口 五、申报时限 企业需在为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 出申报。 六、申报和拨付流程 企业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官网’,填报上传所需资料,或联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约 临柜办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 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其他 本细则规定的补贴与《关于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8J 193号)规 定的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附件:1.成都市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成都市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企业名称 袭袭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企业社会 保险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 账号 企业承诺 我单位为民营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行为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 贴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 〔签章) 年月日 附件1 成都市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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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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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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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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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文  号:成府发〔2020〕19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7-08

生效时间:2020-07-0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0年已按50%比例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另外50%比例稳岗返还资金,不要求企业再提供申报资料。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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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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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发布时间:2020-06-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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