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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险(养、工、失)单位及个人部分。 2020年7月至12月的医保三险(基本医疗、大病、生育)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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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险【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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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三项社保单位缴费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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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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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险单位部分社保费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至执行至2020年12月底。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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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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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川人社发〔2020) 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 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 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 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 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 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 2020年 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 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 一3一 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 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 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 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 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 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 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 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 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一4一

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 法>的通知》Ull人社发〔2020) 1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发〔2020) 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Ull社险办〔2020) 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 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 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 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 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 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 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 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 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 一5一 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 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 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 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 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 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 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 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 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 四)iI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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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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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6月22日印发


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办发〔2019〕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降低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二、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档次

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三、关于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免征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养工失(三项)单位缴费部分。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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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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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现将〘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 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0〕1 号)要求,为统一业务流程,规范业务经办,现制定 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如下。 一、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免征期限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三)免征流程 1. 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不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核定的金额征收 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 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

请、提供资料。 2.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应及时缴纳从职工工资中代 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仍可享 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3. 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 更手续。 4.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起执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政策。 5.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免征范围。 二、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 织。 (二)减免期限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 (三)减免流程 1. 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2.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后核定的金额征收 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 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 请、提供资料。 2.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应及时缴纳减半征收后单位 应缴部分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减免政策 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半征收政策。 3. 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 更手续。 4.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起执行减半征收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 5.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减半征收范围。 三、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 2020 年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处 理 (一)适用范围 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 2020 年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 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各类社会组织。(二)办理流程 减免政策实施前已经缴纳 2020 年 2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市 社保局统一对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处理,计算出多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3 月 31 日前,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申请退费,不需提供资料(未在社保经办机构预留单位账户的需 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未选择退费的,4 月 1 日起社保经办机构 将对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冲抵。 四、参保企业划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企业。 (二)划型流程 1.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厅统一核 定下发,不需参保企业申请。大型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均为中 小微企业。市社保局按照省上公布的大型企业名单,在社保业务 信息系统中增加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标识。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2.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 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并提交 2019 年本单 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社保局汇总企业名单及材料报送省社保局后,由省上相关部门核实明确。 (三)相关事项 1.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论作为同一企业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2.新参保企业默认为中小微型企业,后被确认为大型企业 的由市社保局及时变更企业类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 免政策。 五、随集团公司参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 (一)适用范围 随集团公司在我市统一参保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二)划型办法 集团公司为大型企业,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可向社会保 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 2019 年本单 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由省上相关部门核实, 确认其划型结果。 (三)相关事项 1.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划型结论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单独办 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执行相应的减免政 策。 2.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再重新划型,执行集团公司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划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参保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 (二)划型办法 1. 原则上暂按大型企业划型。 2. 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不需提交划型结论,按 大型企业划型。 3. 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改按中小微企业 划型。 (三)相关事项 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 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七、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暂不能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延缴期限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三)办理流程1. 缴费方式为非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不需申报。 2. 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应每月通过网上经办 系统(路径:“缴费管理”-“缴费单管理”-“缴费单据生成打印 或撤销”)、社保服务大厅或基层经办平台将社会保险费代扣单据 撤销。 (四)相关事项 1. 参保单位延期缴费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 遇计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路径:缴费管理—按人 员单独缴费—按人员单独缴费)自主申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 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 层经办平台办理缴费手续。 2. 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 险相关待遇。 3. 参保单位 2020 年 1 至 6 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延期 至 2020 年 7 月底前缴纳。 4. 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参保单位申报补缴 2019 年度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之后申请补缴的,按规 定加收滞纳金。 八、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无力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 (三)缓缴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 3 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 3 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 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四)所需资料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 险费申请表〙(附件 1)。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 费协议〙(附件 2)。 (五)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经办系统下载〘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参保关系所 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基层经办平台提交申请。 2.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 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予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六)相关事项 1. 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遇计 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 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经办平台办理单独缴费手续。 2.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最 迟在 2020 年 12 月底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3.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资料存档备查, 并将缓缴单位信息按月报市社保局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九、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开工时间在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办理流程 总承包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时,经办机构按 批复或合同的计划工期月数平摊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扣除相应的减免金额。 (三)相关事项 1. 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期依 据工程施工合同核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计 划施工期依据主管部门批复工期核定。 2. 总承包单位为中小企业的,批复或合同工期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免于征收。 3. 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批复或合同工期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减半征收。 4. 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多缴纳部分可以申请退费。 附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 会保险费申请表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 会保险费协议附件 1 单位编码: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缓缴期限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 告知事项 缓缴条件: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 3 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 3 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2.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3.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 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相关事项:1.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2.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3. 缓缴单位最 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单位承诺 本单位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符合上述缓缴条件,经与单位职工协商 一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已清楚无误。以上所 填写内容,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如因单位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 资料不实、有误,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2020 年 月 日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 号)中 关于缓缴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称甲方),依参保单位申请,经审核后同意 (参保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暂缓缴纳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期间 的社会保险费,现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并严格遵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一条 在缓缴期间,乙方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遇计发、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报单独缴费, 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 基层经办平台办理单独缴费手续。 第二条 乙方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会保 险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 第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单位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信息公开属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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