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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 报销比例标准
2024-04-11 1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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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5%,一级医疗机构 92%,二级医疗机构 90%,三级医疗机构 85%。在此基础上,年满 50 周岁的增加 2%,年满 60 周岁的增加 4%,年满 70 周岁的增加 6%,年满 80 周岁的增加 8%,年满 90 周岁的增加 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 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高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5%,一级医疗机构 87%,二级医疗机构 82%,三级医疗机构 6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低档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5%,一级医疗机构 85%,二级医疗机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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