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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
文件规定: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将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 1%(原为0.75%);同步调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至 6.5%(原为6.75%)(大病费率调增,基本医疗费率调减,实质上单位总费率未变动)
自然年度内最高赔付的封顶额为4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
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
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
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实行的是级距式分段报销,花费越多,报账比例就越高)
◼️ 城镇职工单位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学生儿童档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有效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城乡居民成年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参保人员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医保缴费中断4个月后重新参保则视为初次参保)。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随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刷卡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进入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成都参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捆绑参保缴纳(住院统筹方式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可自愿参保大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可自愿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档则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需另行单独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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