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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 起付线标准
2024-04-11 10: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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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分病种、分参保类别、分医疗机构计算,具体如下: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四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60 元,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三

级医疗机构 800 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 100 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元,一级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200 元,三

级医疗机构 500 元。


注意:1、起付标准以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治疗机构确定,如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更换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重新计算。2、参保人员有效认定病种包含多类病种时,起付标准计算次数按照最少次数的病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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