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9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2021年10月1日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6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注意(条例规定: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