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 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 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 5年;
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l 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 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 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简单来说:
以2009年1月1日为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09年前参保成都基本医疗的,累积缴满(没要求连续哈!)15年即可;
09年及其以后参保成都基本医疗的,要连续参保15年以上或累计参保满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