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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退休时,医保年限不足的单位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足
2024-04-16 1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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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由个人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9.5%×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成医保办发〔2019]26号   2019年10月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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