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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退休趸交的政策规定
2024-04-16 1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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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发[2019]26号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由个人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

       缴费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9.5%×应缴月数。

      (必须是挂单位账户下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且必须得在办理退休的当月一并操作,才能走此途径一次性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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