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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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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比上年增加6046元、增长10.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5%。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686元、比上年增加8267元、增长11.9%,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比上年增加8833元、增长12.3%。

 

  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390元、增长12.5%,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146元、增长7.3%,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853元、增长12.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352元、增长8.1%。

 

  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6429元、增长8.1%,采矿业62625元、增长10.9%,制造业54366元、增长10.7%,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664元、增长9.2%,建筑业50725元、增长10.8%,批发和零售业50813元、增长9.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4481元、增长7.8%,住宿和餐饮业39112元、增长7.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0210元、增长18.6%,金融业92631元、增长6.1%,房地产业57310元、增长7.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671元、增长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8877元、增长20.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3604元、增长1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9249元、增长4.9%,教育业81371元、增长9.1%,卫生和社会工作94187元、增长9.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3057元、增长5.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039元、增长13.1%。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关于印发《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的通知

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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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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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各区(市)县工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审计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进一步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企业脱困发展,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有关精神,现就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报对象

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前无欠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生“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2018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2019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三)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且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

(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入了成都市会计学会网政府性资金审计(http://cdkjw.org)、会计业务事务所选聘名单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三)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稳定岗位承诺书》。

四、申报时间

文件出台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2018年底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六、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社、发改、财政、经信、国资、商务、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或区(市)县联席会议共同审定。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集中审定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事项,并向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通知书》。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采用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存档。

七、补贴发放

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发放通知书》在各级人社局官网对拟给予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稳岗补贴;有异议的,由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八、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九、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业务申报受理及初审工作。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领资格的审核把关、经办过程的动态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社保基金行政监督部门要同步介入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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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比上年增加6202元,增长9.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5993元,比上年增加8488元,增长11%;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11元,比上年增加8719元,增长11%。

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2882元,增长15.3%;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2425元,增长7.4%;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973元,增长10.1%;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108元,增长8.8%。

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38932元,采矿业44664元,制造业60946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5416元,建筑业59290元,批发和零售业53243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462元,住宿和餐饮业4180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7295元,金融业104058元,房地产业66639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3964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94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979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214元,教育 90031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0806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8508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967元。



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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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办【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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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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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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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办发(2019)27号


各市 (州 )、 县 (市 、 区 )人 民政府 ,省 政府各部 门、 各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已经省政府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是 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 完善社
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充 分体现 了党 中央、 国务院对 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心 关切 ,对 于提振市场信心、 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 (单 位)务 必提高政治站位 ,牢固树 立 “ 四个意识”,坚 决做到“两个维护 ” ,不 折不扣执行 降低社会保 险费率政策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确 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确 保职 工 备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按时足
额支付。



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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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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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2019年稳岗补贴通知

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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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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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文件

成就发[2019]17号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办理2019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技术创业开发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1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企稳岗“护航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222号)要求,现将办理2019年稳岗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调整提取范围: 一是新增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二是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农村户籍职工离职” 提取;三是将“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调整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四是放宽异地购房提取范围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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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完成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四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将于 2019 年 9 月 1 日执行。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大服务对象对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质量、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提取办法》相关政策与广大服务对象需求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承租人因无法提供承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无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导致租房提取业务无法办理,出现中介公司以其掌握的房源采取“真备案假租房” 方式违规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二是原有提取办法中,提取时间节点不统一,提取职工不易理解政策,信访投诉和柜面矛盾较为突出;三是在深入调研群众业务办理意见的基础上,需要对原办法中部分业务申请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申请材料进行调整;四是为落实好省市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 提高职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质,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需要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列入提取范围,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条件、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等规定进行明确;五是近年来,管委会为适应形势变化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审议并出台了较多的补充规定或通知,也需统一整合。综上,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对现行相关提取规定进行了合理修订和整合,形成《提取办法》 。


二、《提取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提取范围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强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防控资金风险, 调整提取范围: 一是新增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二是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农村户籍职工离职” 提取;三是将“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调整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四是放宽异地购房提取范围,明确职工所购房屋地址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的管理原则,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无自住住房,在省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无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材料。


(二)新增提取相关规定


1.明确职工家庭定义和新增非住房消费销户提取限制条件。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提升我市整个公积金制度的资金运营水平,增强和更好地满足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要求:一是将原办法 “职工家庭”明确为“职工及其配偶”;二是明确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前,职工办理离退休、离职、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业务时,应保证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2.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 提高职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原则:一是明确申请提取条件,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住房消费提取范畴,二是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 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时限、提取金额和提取材料予以明确。


3.优化租房提取政策。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对市民租赁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充分考虑租房人租房备案时需出具不动产权证的实际困难,考虑从政策上防范新出现的“真备案假租房”违规套取公积金新情况,重点打击中介公司借机以提供备案房源的方式,从中非法盈利,一是将租房提取纳入住房消费范畴;二是调整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提取金额的计算方式;三是增加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无房职工可直接限额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限定同一套住房最多可提取限额等相关内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住房消费提取频次和额度


1.统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限。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避免歧义,减少窗口矛盾,提高管理效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将购买商品住房自取得相关证书或购房款发票后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相关证书(含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一年内申调整为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二是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三是明确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加强违规提取管理: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12 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放宽住房消费提取金额。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限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管理原则。


(四)规范业务办理材料,减少业务审核材料


1.减少业务审核材料。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减少业务审核材料: 一是办理异地商品住房 (含现房)提取时,取消按揭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发放凭证;二是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时,取消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三是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时,取消按揭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合同;四是办理租房提取时,公积金中心与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不再提供无房证明和租赁备案凭证;五是办理重大疾病提取和离职提取时,取消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是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取消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七是提取职工不需再
回单位开具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 八是整合各类承诺书、单身声明、授权书。职工在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只需填写《提取申请表》 ,实现“告知全面、承诺全面” 。


2.规范离休、退休证明材料。为规范提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职工办理离、退休提取时应提供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或其他离、退休相关证明。职工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办理。


3.规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业务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时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五)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


1.明确特定购房行为按份提取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明确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住房、分期付款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2.违规提取行为处理。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提取办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处理和实施联合惩戒的处理措施。


(六)明确《提取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三、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部
解读人:翟文晓、杨昊、杨敏
(028)12329 (028)86280451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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