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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 【字体: 浏览量:70次

目前涉及到生育假期规定的文件内容有这几个: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产假98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多一个;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9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育儿假(娃不足3岁)10天/年(2021年10月1日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6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注意:条例规定: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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