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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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及到生育假期规定的文件内容有这几个: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产假98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多一个;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9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育儿假(娃不足3岁)10天/年(2021年10月1日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6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注意:条例规定: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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