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医保退休地确认】四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以下规则,可在四市中确认一地,享受该地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一)退休时,在四市中任一城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计互认年限),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选择一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二)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的,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时间相同时,优先选择离退休时间最近的参保地)。
(三)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且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未达到 20 年的,可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补缴至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补缴方式按补缴地医保政策执行。无力补缴或不愿意补缴的,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