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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2022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细则如下: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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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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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2〕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 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力58 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 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2022年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 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 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 领取长期待谴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四川人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针对职工发生工伤后,制定的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诊、转诊、康复治疗等工伤就医管理规定。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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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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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规〔2022) 6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 结算管理J力、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第 15 次厅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人社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规范工伤医疗 服务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四 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 协议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工伤治疗(康复)所需的 费用。 第四条 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原则。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我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 结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 作;省级人社信息综合部门负责我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 算信息系统的开发、运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我省工伤 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工伤保险协 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管理。市(州)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伤保险就医及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医疗费用 结算,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 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病)情 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省外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及时转回省内的工 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 对需要治疗(康复)的工伤职工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第七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如实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出具诊断(病情) 证明书,明确记载受伤害部位。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 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确认。 首次入院或门诊治疗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或出院资料注明需定期复诊的,按照诊断证明注明的时间段进行核实报 销,不再进行旧伤复发备案。 第九条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工 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根据工伤职工伤(病)情制定治 疗方案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工伤职工长期门诊治疗申请 表》(见附件 1) ,选择 1 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引发精神障碍、传染 病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用人单位 和工伤职工近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到就医 地相应专科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市(州)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且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 应当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 康复协议机构无治疗条件,且伤(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经 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转诊转院 意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 转诊转院申请表》(见附件 2) ,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 案后转诊转院。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转院的,应当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后转诊转院。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 行政区域以外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其近亲属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见附件 3), 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选择 1 至 2 家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异地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 疗机构等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及 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三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工伤治疗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在省级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未出台统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前,参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目录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 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应当首选国产材料,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 据实支付。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制定统一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报 销目录前,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范围,参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院前急救费、急 诊监护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烧伤治疗需要,住院期间产生且单独 列支的空调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联网结算方式支 付;因急救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 联网结算的,采取手工报销方式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每月 10 日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 复协议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工伤职工联网结算 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 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 复协议机构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单(一 式两份,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须有工伤 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含电子票据)、出 院病情证明书、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原件,并通过联网结算 平台上传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和医嘱等资料。住院康复治疗的, 还需提供康复治疗方案。 申请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 复协议机构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单(一 式两份,加盖医院公章)、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须有工伤 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门诊医疗票据(含电子票据)、明确记 载伤害部位的门诊诊断病情证明书等原件,并通过联网结算平台 上传治疗清单、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第二十条 工伤医疗费用采用非联网结算方式的,由用人单 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向参保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 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见附件 4); (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出院证明(原件)、住院费用 清单(原件)、结算票据(原件)、病历等资料;使用植入人体 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 证。门诊治疗的,应当提供结算收据(原件)、病情证明(原件)、 治疗清单、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当按《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 程(暂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经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急救、 抢救就近治疗的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诊、转院发生的 交通费和食宿费; (治疗与工伤伤(病)情无关的费用; (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挂床住院产生的所有费用; (超出当地发布的物价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未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康复费 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不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 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等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应当提前书 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协 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费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 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伤职工就医投 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 构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依法 追回。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协 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存在侵害工伤保险基金行为涉嫌 欺诈骗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追回已支付的基金, 并依法移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构成欺诈骗保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移交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 罪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 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与我省签订工伤保险区域合作协议的省 (市、区)开展工伤治疗(康复)的,按工伤保险区域合作协议 第三十条 因工伤治疗(康复)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 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 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正式施行,有效 期 2 年。附件:1.四川省工伤职工长期门诊治疗申请表 2.四川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 4.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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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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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办发〔2022〕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落实退税减税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税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发放助企惠民消费券。2022年第四季度分阶段发放总计规模4亿元消费券,促进商业零售、餐饮、文旅消费和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对2022年第四季度在蓉购买符合条件汽车的最终消费者,在享受现有鼓励汽车消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纯电动汽车每辆车2000元、其他汽车每辆车1000元叠加享受一次性消费券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补贴水电气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对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市场主体,免予提交实际发生水电气费用的证明材料,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水电气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2022年按规定正常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由各区(市)县财政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发放困难行业稳岗补贴。从2022年10月至12月,对零售、餐饮、旅游等22个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具体详见附件),30人以上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根据本政策印发之日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稳岗补贴,每户企业每月补贴上限100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对新增吸纳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实施租金减免加力扩围。对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摊位、广告位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在原租金减免政策基础上,再减免2022年9月份租金;对存在间接承租行为的,转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在蓉央企、其他省市在蓉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我市现有租金免收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补贴文旅企业平台退款手续费。对演艺、星级旅游饭店(含绿色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饭店等品牌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旅行社等文旅企业或机构,因2022年下半年疫情发生消费者全额退款的,退款产生的平台支付手续费,给予文旅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对原计划2023年开工建设的民间投资项目,提前至2022年开工并产生实物工程量的,按照新入库民间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加大金融信贷惠企力度。积极用好国家各类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政策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重点领域和困难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向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降低市场主体防疫成本。全市根据疫情形势需要,适时组织全员核酸检测。持续推进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建设,足量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位,在物流园区、货运停车场、大型批发市场等设置常态化核酸采样点,为所有(包括省内抵蓉)货车司乘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各区(市)县、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频次开展重点行业(人员)免费核酸检测,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所在地区(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财力补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博览局、市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持续做好资金兑付(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相关牵头和责任单位同步出台,并上传“蓉易享”平台。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其转出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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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各区(市)县医保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其转出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


关于开展成都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20223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24:00。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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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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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病互助险缴费费率调整由0.6%调整为0.7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8.75%。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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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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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 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各 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 知》(成办函〔2019〕79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 0.6%调整为 0.75%;同 步等量调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至 8.75%。 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 人员,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为 0.55%。 三、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通知。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统筹使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转发你们,同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有关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请一并抓好落实。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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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

  为统筹使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转发你们,同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有关培训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政策调整


  (一)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27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3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46号)规定开展的,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以工代训培训项目不再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审核兑付;2022年1月1日起,以工代训政策不再受理。

  (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号)中除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取消外,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所需资金全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46号)中除以工代训政策外,企业职工培训等其他政策继续执行,但培训期间相关生活费、交通费等不再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员工培训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32号)、《关于支持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员工培训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45号)规定的文旅行业重点企业职工项目制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6号)中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六)除上述调整的政策外,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出台的培训补贴项目及相关实施细则继续实施,也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市人社局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整完善。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区(市)县要围绕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以及地方特色优势技能品牌定位和产业规划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创新开展区县品牌班、行业重点班和企业订制班等企业职工项目制培训,突出培训的“先进性、实用性、针对性”。

  (二)各区(市)县要做好培训需求收集、培训项目遴选及补贴资金测算等工作,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各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各区(市)县要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机制,及时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积极对接辖区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其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汇总分析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除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取消外,其他培训(补贴)继续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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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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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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