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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重点改革任务》(成改组〔201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和支付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一)在职人员。在职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已退休人员。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通知实施时上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新增退休人员。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除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将以下费用项目列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康复理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参保人员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用个人账户金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用于支付健身的费用。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及支付健身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介绍:

成府发〔201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保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号)从2011年4月1日起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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