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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字体: 浏览量:20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通过)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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