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量:20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通过)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文章分享:
复制网址
http://renshi.scmdsy.cn/jqgd/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