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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刚性规定的延长
2024-05-13 1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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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川人社办发〔2021〕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书面报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延长时限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出具《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告知书》(附件7)或《不予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告知书》(附件8)。同意延长的,在告知书中载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并在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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